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3560号

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湘峰广场**栋**。

法定代表人:李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辉,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青秀山庄**div>

法定代表人:张武炀。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险金额为7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