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耿氏实业有限公司与商水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周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河南耿氏实业有限公司(原周口市耿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耿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耿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耿氏实业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对方庭外和解等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耿氏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耿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河南耿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沈华秋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