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执监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东环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1755838429。
法定代表人:史建设,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纬八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5194173C。
法定代表人:王留长,总经理。
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以(2018)豫1623执1525号立案执行。现因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长期未能执行,申请人申请将本案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3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由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李全中
审判员  付广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