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3民初2598号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70061239N。
法定代表人:王敬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91021661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1755838429。
法定代表人:史建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19920010512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红红,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71164003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6453770X。
负责人:王全,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民,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住商水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建功,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11043950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海建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李建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天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