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执106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东环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1755838429(1-1)。
被执行人: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纬八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5194173C。
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3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06000元及利息。因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执监1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4月3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执行中本院依法续查封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水县纬八路西段土地及土地上方大仓一栋(土地证号:商国用(2013)第04321号)及办公楼1-5层(房产证号:13××20号)。本院依法委托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87.93万元,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2月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7月4日在本院淘宝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发出以物抵债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由于金额较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将剩余款项汇入法院账户,同时表示希望法院留出合理时间筹集款项。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4执10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宋天义
审判员  朱洪华
审判员  顾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