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3民初191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卫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调解,和解,代为变更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论,提出申请等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1755838429。
法定代表人:史建设。
住所地:商水县。
被告:董卫东,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飞,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238L。
法定代表人:王磊。
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2单元22层2201—2208号、23层2301—23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雅琳,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出申诉和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苏争阳,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卫东、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苏争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89633.69元、承担鉴定费2389.1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商水县枫林花园小区项目的承建公司,原告跟着被告董卫东在该工地干活,工种为钢筋工,2021年7月8日下午2点多的时候,原告在商水县枫林花园小区干活时,因工地地面有混凝土残留,且地面有坡度不平整,原告在搭架子的时候摔倒,受伤在周口人合医院住院。原告的伤情,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需误工期27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认为,原告系被告工地的工人,二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河南省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卫东、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争阳于2022年6月27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0元;2022年7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0元;2022年8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0元;
二、若被告苏争阳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被告苏争阳应当向原告支付总额77777.79元的赔偿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赔偿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概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42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殷晓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宁华
书 记 员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