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驭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与旌驭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439号 申请人:旌驭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珺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旌驭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旌驭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1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旌驭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1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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