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18532号
原告:旌驭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发机电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真南路XXX号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旌驭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冠发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