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23执1160号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83557.15元和利息(以178355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审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0262.15元,其中依法扣缴本案执行费20444元,剩余2029818.15元(本金1783557.15元、利息225409元及案件受理费2085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2018)粤13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23执1160号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83557.15元和利息(以178355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审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0262.15元,其中依法扣缴本案执行费20444元,剩余2029818.15元(本金1783557.15元、利息225409元及案件受理费2085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2018)粤13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