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1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经营场所:惠州市××××××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
上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5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因上诉人签收后未将缴费凭证交回法院,法院系统中亦无相应缴费信息,一审法院无法核实上诉人缴费情况,将该案移送本院。经核实,本院未收到上诉人应预缴的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而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