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23民初651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款92171.2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92171.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合同编号为CMGD-HZ-201300426-HZ-0001采购订单项下的结算书、竣工验收表、开完工签证表、工程量签证单、站点清单、竣工图、施工单位送审承诺书,配合原告完成此采购订单的审定,就此采购订单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3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计算,自起诉之日期计算至实际交付合格的竣工资料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2013年期间,原告因经营所需,通过工程招标方式选取惠州地区生产用房施工及修缮项目的承包人,被告投标上述项目,并中标成为原告2012年度、2013年度生产用房施工及修缮项目的承包人。中标后,原被告签署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框架合同及采购订单,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主体完工后按合同价的4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且备案验收通过后,经原告审定完毕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在30天内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结算款的95%。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请款资料依约支付了工程款。现经原告对合同所涉被告承包施工的工程进行审定结算,发现原被告之间签署的两份施工合同已付工程款数额大于实际审定工程款数额(具体详见附件《合同签订及付款情况表》),原告向被告多付工程款92171.26元。除此之外,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合同编号为CMGD-HZ-201300426-HZ-0001采购订单项下的结算资料,导致该份采购订单不能送审结算。依据合同约定,原被告应以审定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审定的工程造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多付的工程款。另被告作为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结算资料,由第三方审计后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退回多收的工程款,也未向原告提交结算资料。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有两个合同要退还大约90000元,但是我们和原告还有几个未完结的合同,我们是有款收的,但是原告一直没有跟我们请款,我们就想着还有两个合同是没有完全定案的,就想等所有合同一起定案后看我们是要退钱还是有款进。
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围绕其诉请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2-2013年中标结果通知书;2.惠州移动2012年传输接入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第二批**)(合同编号:CMGD-HZ-201201802)、**请款单及发票、银行流水、工程结算审核认证表、结算审计报告、开完工时间签证表、工程结算书;3.惠州移动2012年传输接入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第三批**)(合同编号:CMGD-HZ-201202138)、**请款单及发票、银行流水、工程结算审核认证表、结算审计报告、开完工时间签证表、工程结算书;4.2013年惠州移动基站接入用房建设项目框架施工合同(广东**)(合同编号:CMGD-HZ-201300426)、采购订单(合同编号:CMGD-HZ-201300426-HZ0001)、请款单及发票、银行流水。
被告**公司围绕其辩解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竣工工程结算审定书;2.审核认证表。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是于1999年1月21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在公司所在省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话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等。
被告**公司是于1983年5月14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2016年5月27日获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5月27日;2016年6月13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公司通过中标相继成为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生产用房施工及修缮项目的中标单位。
2012年11月3日,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惠州移动2012年度传输接入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第二批**)》(合同编号CMGD-HZ-201201802),合同主要约定:“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惠州移动2012年度传输接入用房项目。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合同金额:90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主体完工后按合同价的40%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且备案验收通过后,经发包人审定完毕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在30天内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结算款的95%;扣除竣工结算价款5%的工程保修款,其余工程款一次性支付(除违约金外)。”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向被告**公司支付了180000元,于2013年7月5日向被告**公司支付了360000元,即编号为CMGD-HZ-201201802的合同共计支付了540000元工程款。经原、被告结算,该合同编号项下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449801.48元。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以此主张该合同其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工程结算款90198.52元。
2012年12月30日,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惠州移动2012年度传输接入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第三批**)》(合同编号CMGD-HZ-201202138),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为370000元,其余合同内容与编号为CMGD-HZ-201201802的合同基本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告**公司支付了74000元,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告**公司支付了148000元,即编号为CMGD-HZ-201202138的合同共计支付了222000元工程款。经原、被告结算,该合同编号项下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220027.26元。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以此主张该合同其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工程结算款1972.74元。
被告**公司对上述编号CMGD-HZ-201201802、CMGD-HZ-201202138的合同中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审定的工程结算款均无异议,亦认可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在合同中多支付了工程款,两个合同中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共计92171.26元。
2013年5月6日,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2013年惠州移动基站接入用房建设项目框架施工合同(广东**)》(合同编号:CMGD-HZ-201300426),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惠州移动2013年度基站接入用房建设项目,工程地点:惠州市惠东县与惠城区沥林。五、合同价款:金额7680000元。此金额为项目框架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实际金额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后签订的单项合同或单项订单为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7.竣工验收,(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3份竣工图(原件)和一份竣工结算资料及报告。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9.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b.在发包人组织初步验收前的预检时,承包方应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给发包人进行审核,审核不能通过,承包方应按要求整改,在初步验收时还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1%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将验收竣工资料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如未按规定时间将竣工资料交给发包人,则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0.1%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2013年6月20日,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作为采购方与被告**公司作为供货方签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采购订单》,内容为:“框架协议编号:CMGD-HZ-201300426,框架子合同号:CMGD-HZ-201300426-HZ-0001,服务名称:2013年惠州移动机房土建施工项目,金额830000元。付款计划:第一阶段应付金额166000元首付款,第二阶段应付金额332000元进度款,第三阶段应付金额332000元结算款。”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中国移动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告**公司支付了166000元,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告**支付了332000元。
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主张被告未提交基于编号为CMGD-HZ-201300426框架合同的CMGD-HZ-201300426-HZ-0001采购订单项下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指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表、开完工签证表、工程量签证单、站点清单、竣工图、施工单位送审承诺书。庭审中,被告**公司认可结算资料是包含上述罗列的资料,亦称其已经与原告沟通过,会尽快向原告提交相应的合同、结算资料,但对于违约金无法确认。
另,被告**公司提交了三份竣工工程结算审定书及一份工程结算审核认证表。竣工工程结算审定书载:“惠州移动2012年度基站接入用房建设项目审定工程造价345255.5元,惠州移动TD6期基站接入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第一批**建筑)审定工程造价654868.83元,13年TDS基站接入用房建设工程土建项目(**)审定工程造价163656.47元。”工程结算审核认证表载:“龙湖营业厅装饰及安装工程审定金额270889.82元”。被告**公司以此主张除案涉合同外,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仍有其他合同项下未付工程款约十万元左右,与应退还给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的款项基本持平。
2020年7月7日,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其与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确认。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公司是否应向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退还工程款92171.26元?2.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诉请被告**公司支付未提交结算资料违约金是否应支持?
关于焦点一,被告**公司是否应向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退还工程款92171.26元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庭审**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在编号为CMGD-HZ-201201802、CMGD-HZ-201202138的合同中已支付的工程款超出了双方结算的工程款金额,被告**公司亦予以确认,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诉请被告**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92171.26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仍存在除案涉合同外的未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仍存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且被告**公司亦未在本案提起反诉,对于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主张被告**公司退还工程款而被告**公司未予退还,在此期间确实存在资金占用事实,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诉请被告**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诉请,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以92171.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关于焦点二,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诉请被告**公司支付未提交结算资料违约金是否应支持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确认编号为CMGD-HZ-201300426-HZ-0001采购订单项下的结算资料指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表、开完工签证表、工程量签证单、站点清单、竣工图、施工单位送审承诺书,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诉请被告**公司提交上述结算资料,被告**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诉请被告配合原告完成上述采购订单的审定并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等,因上述行为均属于不确定行为,本案不作处理。原、被告双方在编号为CMGD-HZ-201300426框架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将验收竣工资料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如未按规定时间将竣工资料交给发包人,则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0.1%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因未有证据证明涉及的工程已竣工验收通过,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中国移动惠州公司可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另行主张相关权益。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退还工程款92171.26元及支付利息(以92171.2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提交编号为CMGD-HZ-201300426-HZ-0001采购订单项下的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表、开完工签证表、工程量签证单、站点清单、竣工图、施工单位送审承诺书。
三、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元(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肖**松
人民陪审员 **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