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1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X17842618F。
负责人**坤。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196072195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13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提交编号尾数为00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采购订单》、编号尾数为00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采购订单》、编号尾数为00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采购订单》三份框架子合同项下的结算书、竣工验收表、工程项目施工完工日期表、站点清单、施工单位送审承诺书,并就上述三份框架子合同项下的工程与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二、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退还《惠州移动TD6期基站接入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项下多付的工程款119050.89元。受理费2781.01元,由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粤13民终56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8)粤13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履行,权利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162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218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9月25日、10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23000元、2913.8元、500元至本院账户,本院从中收取执行费2186元,余款124227.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至此,本院(2018)粤13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履行的金钱义务已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称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正与其协商解决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行为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协商期间终结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履行的金钱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同意协商期间终结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13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履行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终结对本院(2019)粤13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 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