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1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3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1、被告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购房款589595元及利息(以已付购房款5895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赔偿责任589595元给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2、案件受理费17032元(原告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被告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但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由另案首封,本案暂无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另案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03执14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