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惠州市钻地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民初5252号 原告:惠州市钻地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3P。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枢,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1。 被告一:***,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茂大厦,身份证号码:440************116。 被告二:叶淑欢,女,193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2************522。 被告三:广东飞龙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四:**1,汉族,1993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78,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现住惠州市惠城区***************旁。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广东省惠州市******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钻地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淑欢、广东飞龙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州市钻地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珞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