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041号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聊商路南段长城中学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9260836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先行区大桥街道104国道856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182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顺路南段成武县水务局办公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KU5H12。 负责人:***。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3665.6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5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366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历下支行×××账户存款1093665.6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041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