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663号
原告:淄博科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2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6672069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水发建设(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181号205室-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U0GA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水发建设(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20层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BPNM1441。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先行区大桥街道104国道856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182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水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NHCCR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687438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科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建设(海南)实业有限公司、水发建设(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科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科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