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91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学栋(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高新区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南四湖片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室。
法定代表人:翟小兵,负责人。
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楼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贾宝力,负责人。
被告:**,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魏双伟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双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双伟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魏双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