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17民初6464号
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贺胜路108号尚书名府2幢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R1R04K。
负责人:***。
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道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l栋2单元27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9792906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仁元,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2273155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3元,由原告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湖北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