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303号
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消防中队对面(南苑小区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93GPM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洲区仓埠街骑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2273155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14元,减半收取23,357元,由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