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390号
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阳逻街平江西路亚东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677905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洲区仓埠街骑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2273155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