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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8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6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龙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占银枝,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可有,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银枝、**、***、**、***、***、**、***、章可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2民初10201号之五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于2022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