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6580号
原告:武汉某某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
原告武汉某某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