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305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受理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02民初2896号,两案均系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本案应并入(2025)鄂0102民初2896号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鄂0102民初289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