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02民初19***号
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纵二路7-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文,男,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长治市漳泽供电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长治市漳泽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