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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1079号
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朱庄街道乐仁道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婷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4层A512-1。
法定代表人:张绍浪,董事长。
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懿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