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1079号
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朱庄街道乐仁道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婷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4层A512-1。
法定代表人:张绍浪,董事长。
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懿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