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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2427号
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于婷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4层A512-1。
法定代表人:张绍浪,职务不详。
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现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保全费1052.78元,由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