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2422号
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于婷婷,董事长。
被告: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A512-1。
法定代表人:张绍浪,职务不详。
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现原告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中科国宇(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