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0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5号1号楼2215室。
法定代表人:胡维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4层A512-1。
法定代表人:张绍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宇,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资质、交付货物,应承担相应责任。1.2020年1月10日,双方签订《警察大学网络安全基础实训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合同书》),按照合同要求,**博公司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博公司未办理该许可证,导致不具备进行验收的基本条件,致使验收停滞。2.2020年7月13日再次验收,发现**博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二、按照《采购项目合同书》及其附件约定,**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并在2020年2月13日之前,完成本项目验收交付工作。三、***一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博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其迟延交付货物导致验收延误,从而导致***一公司利益受损,给***一公司造成的损失,**博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判决认定**博公司提供了售后服务,而***一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不提供售后服务。五、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一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博公司未按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按期交付设备,且交付的设备与投标文件及合同不相符。受**博公司提供设备和迟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素的影响,上述工程未能按预定计划验收。
**博公司辩称,不同意***一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正确,同意一审判决。1.结合双方举证,监理公司出具的通知书中,并没有就延迟办理证件提出异议。2.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时逢新冠疫情期间,**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间多次与业主方及***一公司员工联系送货事宜,但因新冠疫情原因无法实际交付,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博公司对于迟延交付不存在过错。3.2021年5月21日,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智慧警务学院向**博公司出具感谢信,足以证明**博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并提供了完善的售后服务。4.***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迟延交付而利益受损。
**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一公司支付货款97万元;2.要求***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12月18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要求***一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博公司赔偿迟延交付的违约金2657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7日,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发布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网络安全基础实训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网络安全基础实训系统采购项目。北京优士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上述采购项目并签订合同。
2020年1月,***一公司(甲方)与**博公司(乙方)签订《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一、产品的名称、型号,品牌、数量。价格等详见合同附件;二、产品的质量及技术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包括零部件)必须是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和性能检测标准以及甲方的招标技术要求,并附产品合格证等证明;三、完工日期:1、乙方应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交付甲方现有成熟产品全部货物。交付地点:中国警察大学(河北廊坊)。2、乙方应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按照甲方要求和使用安排完成合同软硬件产品的安装调试,交付甲方投入试运行。3、乙方应于2020年2月13日之前,完成本项目验收交付工作;四、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规范和乙方提供的产品标准。乙方在产品/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验,产品/货物检验合格后,由甲方出具验收凭证(验收旁站记录)交付乙方。2、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后,向甲方提交项目书面验收申请,甲方接到乙方项目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甲方的要求有遗漏、错误,或因乙方提供产品/货物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甲方要求完成建设的,由乙方免费按甲方要求补齐相关产品/货物,并完成建设内容;五、合同价款:共计970000元,此价格包括设备本身价、运输、安装调试及税金等乙方履行合同的全部费用。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行一个月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经甲方整体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计确认金额的100%,甲方付款时乙方须提供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六、违约责任:1、如甲方不按期付款的,每拖延一天,应按拖欠款项部分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逾期交付的,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3、产品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当在5天内免费更换或退货,如由此导致产品逾期交付的,按照前款逾期交付条款处理;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产品供货清单,**博公司交付的货物的品牌除交换设备及机柜外其他应均为**博品牌。双方同时签署《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网络安全基础实训系统采购项目售后质保服务承诺》约定,质保期及服务:**博公司承诺提供5年免费质保服务,终身免费技术支持。7*24*365免费保修服务,设备出现故障后5分钟内响应,3小时到达现场,8小时内完成故障检测与排除。设备故障12小时内排除不了的,我公司提供备机供贵方使用。所投产品过保后,提供终身免费维修只收取相应的零件成本费用……。
为证明送货情况,**博公司提供其公司工作人员王宏与***一公司张力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1月17日,**博公司将货物送至廊坊市安次区。2020年2月3日下午,王宏:按照这个疫情发展,我估计可能软件供货会延迟几天,请理解,我们十号开始上班。张力:好的,非常理解;王宏:嗯,我们技术一直在家也在想办法,预估可能2月中旬后供货可以;张力:没事,客户也非常理解,特殊时期;2020年2月10日上午,王宏:您帮忙确认一下,学校那边可实施的时间,这样我推动后端按照时间安排人员,张力:好的;2020年2月12日,张力:学校的人已经回来了,隔离呢,还有一周,我提前通知你,实验处负责咱们这个项目的在海南回来的;2020年3月9日,王宏:张哥,那边供货咋样?什么时候可以安装软件了,我们这边准备好了,看看再过一周吗?张力:学校这会还没有让外面的人员进入,可以了通知咱们。2020年4月10日,王宏:张总学校那边咋样了?能否先支付一部分款项费用,目前服务器厂商那边也在催促我们,压了4个月了,有点着急。2020年4月15日王宏:可以实施了吗,咱们和院校定一个准确时间吧,这样我也好安排。张力:好的,……这两天我不知道,总之这两天管的又严了,然后他再确认一下时间,我提前告诉你。2020年5月7日,王宏:张哥咋样了,这周过去安装可以吗……2020年5月25日,王宏:孙参谋您好,这周可以事实了吧?孙参谋:这周学校有点儿事,做好准备,下周肯定能来。**博公司同时提供与中国警察大学张永平微信记录,2020年8月7日上午,王宏:张老师我们大约十点到学校门口,您看门卫那边需要报备一下吗?健康卡我都带了,到时候接的老师健康卡签字就行,门卫就会放进去,张永平:唐老师……。2020年8月28日,王宏:张老师弄完了,我们刚弄完,好的,我们拆了三个盘,回去改一下模块,下次再带过来;2020年9月7日,王宏:张老师,我给学生们培训一下,看看这周时候,我这边安排好给您话;张永平:好的,培训安排了吗?……2020年9月19日,张永平:下周三能安排培训吗,老师们都没课,网络安全兴趣小组的学生也想学一学,王宏:嗯我给安排一下。……。
2020年10月,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北京联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优士创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验收文档,验收时间:2020年11月23日14:30,验收结论:验收合格。依据:各项参数指标合格,未增加费用未影响甲方使用。2021年5月21日,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智慧警务学院致**博公司感谢信一封,内容有:……2021年5月20日我院举办了第五届“精武杯”网络攻防闯关技能比武,所用设备是贵公司的网络安全攻防平台。在比赛过程中,贵公司提供的比赛平台运行稳定,数据展示完善,体现出优良的质量,得到了我院领导、实验室老师一致首肯……。
***一公司提供2020年7月16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致北京优士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容大致如下:2020年7月13日在警察大学进行了《网络安全基础实训系统采购项目》现场到货验收……开箱查验环节,发现如下问题:1、核心设备信息安全云实验系统-主控设备品牌型号、参数配置与投标文件、合同不一致。具体表现为投标文件与合同描述该设备品牌型号为**博3000A,而现场开箱的实际货物品牌型号为戴尔R740.投标文件中并未对选用戴尔服务器做任何说明……。2、在对现场设备加电登录系统检查时,发现该设备部分参数配置指标与投标文件、合同不符……;3、扫描机身侧面二维码,应显示设备信息。结果显示“未找到相关信息”,针对上述问题,本着慎重、合理合规的要求,到货验收小组要求贵单位对现场验货发现的问题给予解决,并明确是否按照投标文件与合同产品供货,是否能继续履约执行合同。以上内容承建方如不能按要求响应及执行,贵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我监理方将建议学校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对承建方进行处罚。中国警察大学项目实施交流群微信群聊天记录内容就上述监理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沟通:……2020年6月2日,王宏:可以加上ICP备案有效期需要每年都更新,我司2020年最新更新时间是3月份,如果他们说这个不是电信增值业务备案证,那我们只能说当时写的ICP备案,我们可能理解有出入,电信增值业务备案证也正在办理;王精一:为保证内容与主流技术的同步性,厂商应具备提供信息安全相关线上教学资源;提供的在线服务平台需通过ICP备案并具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提供备案证明文件及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王精一:只有一个办法,你就说公司发货时候发错了,你把服务器拉回去,重新贴上易林伯商标,再给学校送回去,王宏:人家肯定让你把货拉回去,现在人家意思说那个服务器二维码那个什么题,然后还有,因为原来那个CUP不是停产了吗?停产供了一个比那个稍微高一点儿的需要,你出一个说明函,另外就是写的10BO3000,然后供的是戴尔740的,你说这个怎么解释也让出一个说明函,是这样的,不可能再拉回去了。当时发的时候不是着急发这个硬件吗?把燕姐他直接从厂家订完以后发过来以后,就没有给生产,那边没给贴那个3000那个那几个字儿;王精一:那你问问补贴一下易林伯牌子行不,说明函需要怎么出,出什么样的,这些你问清楚了。产品性能,高于投标文件的没问题,这个说明写好。但是品牌错的这个,你问问怎么弄;……王宏:实在不行就设备拉出来重新包装一下,张老师意思需要他们监理和其他人同意,他那边倒是可以,现在也缓和了一点。……2020年7月17日,王宏:我方能按照投标文件与合同产品供货,对原有硬件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全部进行替换,准备11台符合上述要求并且符合招标要求的设备到现场,能继续履约执行合同,你们看看这样写行不,可以就加进去,现在我们服务器和这个戴尔的不一样,我们正在找厂家做,但是CPU肯定是找一个比现在2620高的,因为2620现在停产了,找到的,即使找到了,也都是那个二手的……金龙:@王宏,甲方要是同意换,新的服务器估计几天能到位,王宏:一个星期全部准备好,请确定是否开始按照写的文档准备……。
同时***一公司为证明**博公司拒绝售后服务,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王宏:目前公司估计难,因为验收后您这边一直没有给公司打钱,公司现在暂停相关内容,我会先和张老师联系,比赛可以派人过去支持,主要现在没打款,领导停止了这个项目所有支持。
一审庭审中,**博公司与***一公司对王精一在微信中的记录予以认可。
**博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博公司与***一公司签订的《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博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给付货款,现***一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支付迟延给付的利息。该案中,***一公司认为**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为以下四点,第一,**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对此,该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时逢新冠疫情期间,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间与接收单位及***一公司工作人员联系送货事宜,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故***一公司以此理由主张**博公司存在过错的抗辩及反诉主张,该院不予采纳及支持。第二,***一公司认为**博公司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交货迟延,存在过错,对此该院认为,根据监理公司通知书,**博公司确实存在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对此问题进行沟通并解决,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重新更换设备的内容,故更换设备必定造成迟延交货的结果,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交货时间,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结合新冠疫情也是双方未按期交货的原因,故该院结合聊天记录确定因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迟延交货时间大致为10日,**博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一公司亦存在过错,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故对***一公司此抗辩,该院认为理由成立,但逾期时间,该院不予采纳。第三,***一公司认为**博公司迟延办理相关证件导致验收迟延,结合证据情况,监理公司出具的通知书中,无关于迟延办理证件提出的异议,故***一公司该抗辩及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第四,***一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博公司拒绝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根据用户方的证明,**博公司实际提供了售后服务,故***一公司该抗辩及反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及支持。**博公司主张的利息过高,该院对利息酌情予以判定。
故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第509条、577、579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公司给付**博公司货款970000元及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博公司给付***一公司违约金970元;三、驳回**博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四、驳回***一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一公司提交了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新闻截图,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不受疫情的影响,是由于**博公司首先违约造成的交付延迟,在延迟过程中才进入疫情。**博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对上述证据是否采信,本院在论理部分予以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博公司与***一公司签订的《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合当事人一、二审诉辩主张,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博公司应支付***一公司的违约金金额。
***一公司称,**博公司存在迟延交货的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日期时逢新冠疫情期间,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博公司表示因疫情原因会迟延供货,***一公司称对此表示理解,亦未催促**博公司应尽快供货,且**博公司曾多次询问其何时可进行安装调试,***一公司表示因业主方原因暂不具备安装调试的条件,故涉案设备未能如期交付、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并非**博公司一方原因所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延期供货系新冠疫情所致,**博公司不存在过错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一公司称,因**博公司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导致不具备进行验收的基本条件,致使验收停滞。对此,本院认为,***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为**博公司迟延供货产生的违约金,但***一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博公司迟延办理该许可证提出过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迟延办理该许可证与供货迟延之间存在关联性,故***一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庭陈述,**博公司确实存在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但后双方对此进行了沟通,并最终予以解决,结合新冠疫情对本案合同履行的影响,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迟延供货天数为10天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另,***一公司主张扣除违约金265780元及质保金10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博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货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不持异议。
***一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及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案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本院不再一一赘述。
综上所述,***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6元,由北京***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邵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心
书 记 员 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