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赵泉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徐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钥桥路11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徐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50元,减半收取590.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