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自然水处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自然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306-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法礼,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肇嘉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蒲汇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徐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天钥桥路11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自然水处理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自然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自然水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自然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1.20元,减半收取5,200.60元,由上诉人上海自然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秋霞
审判员孔美君
代理审判员顾依
书记员周勰
二OO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