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异9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侯振龙。
被执行人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胜利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孙瑞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林,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任静芝,女,1960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第三人乔鹏,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宝林,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孙海辉,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宝林,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第三人任静芝、乔鹏、孙海辉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子强
审判员 岳亚君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