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初20号

原告: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侯振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刘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杰,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与205国道交叉口滨湖庄园小区401楼9号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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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瑞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林,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冀津,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2破申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证实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裁定,受理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但未指定破产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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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胡希荣

审 判 员  潘艳辉

人民陪审员  王占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