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0)黑0405执219号之一 被罚款人***,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股东,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4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逾期既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20000.00元,限于2020年6月20日前缴存至本院涉案款专户(账户信息附后)。逾期不交,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于三日内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本院执行款专户: 户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涉案款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红旗支行 账号:0875******** 行号:10326707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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