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5执21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零公里道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兴安区。
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4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产19991.2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