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5执21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零公里道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兴安区。
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4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得被执行人***有股权份额,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冰龙制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03125500445)230万元的股权份额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质押等相关事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