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5执异54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零公里道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认为(2019)黑04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给付内容不明确,故请求撤销本院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2020)黑0405执219号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异议人***系对执行依据(2019)黑04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存有异议,该异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