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5执21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零公里道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4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内容为“一、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制冷设备安装协议。二、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10,000.00元。三、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1,890,000.00元的发票。四、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判决第二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0.00元,由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照三被执行人诉讼中填写的地址确认书记载地址邮寄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三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均既未自动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本院曾于2019年7月处理该案财产保全案件时在天津市蓟州区对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并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保全案件线上查询中亦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认缴出资未到位。本院在本案执行中向查控网络提交查询申请,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保险、不动产、民政信息进行查询,查得少许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存款,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小型轿车,但因本院工作人员在被执行人***居住地天津市蓟州区未能传唤到其本人,未能掌握车辆下落;此外未查得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向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调取的离婚协议未显示双方分割财产的信息;本院向天津市蓟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院向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的缴税记录;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在“天眼查”系统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持有天津玖贤家庭农场的股权,本院于2020年6月6日委托天津市蓟州区法院查封该股权,天津市蓟州区法院于同日回复本院该股权已经转让;本院通过“天眼查”系统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股权信息,分别为:1、安徽达信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持股67%,注册资本5000万,认缴出资未到位,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无实际经营地、无缴税记录、无不动产信息,该股权虽已查封但无执行价值;2、冰龙制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持股23%,注册资本1000万,认缴出资未到位,经系统查询,该公司已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执1463号案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该案目前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股权本院已经查封,但根据查询结果,该股权无执行价值;3、河北恒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出资到位147万,持股100%,该股权已经被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923民初1627号查封,该公司在河北省***市长安区有三个执行案件,分别为(2019)冀0102执3102、3103、3104号,三个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公司已经被河北***市长安区法院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该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执行案件为(2019)苏0115执5576号,该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公司已经被限制高消费,该公司另有河北省东光县法院(2020)冀0923执595号、***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3执300号两个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因该公司股权已经被他院查封,该股权对本案而言已非可供执行财产;4、中创冷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持股39%,认缴未到位,本院经现场调查,未能在该公司注册地址找到该公司,无不动产信息,仅有部分个人所得税记录,未查得公司所得税记录,该公司因未公示企业年报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分局列入异常经营,综上,该公司股权亦无执行价值;本院分别委托天津市蓟州区法院和河北省***市桥西区法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下查询,均未获得财产线索;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信息;本院向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本院向鹤岗市社保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社保缴纳情况;本院向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保险信息;本院分别向海通证券和江海证券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信息。本院已经限制三被执行人高消费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9560.00元,已执行21281.69元,未执行268278.31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黑04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瑶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