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址汪清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执行人:吉林九泰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告吉林九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4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9391.10元、案件受理费872.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2年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九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1379.10元,2022年5月1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81379.10元,其中80263.10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我院收取申请执行费1116.00元。至此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4民初9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 邹忠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