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抗8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云步街**。
法定代表人:赵秀珍,职务: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民再31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以晋检民监[2020]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菊  萍
审 判 员     樊文霞
审 判 员     郭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晓庆
书 记 员      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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