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4执保8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04民初1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