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卓源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4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卓源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卓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304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3247.18元,利息18734.31元,案件受理费2492元,财产保全费1748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费29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209188.4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967元,余款206221.49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陕0304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2025)陕0304执39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3月31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