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6执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321号华远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21956J。
法定代表人:严文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间较长,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终结(2018)闽0206执53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借款12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受偿26674.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206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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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