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91执1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321号华远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