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3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321号华远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严文亮。
原告***与被告***、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诉称,被告***挂靠被告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新东亚财富中心的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负责该项目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被告尚欠工程款530000元,多次催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新东亚财富中心工程所在地在***市××开发区,本案应当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