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民监4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321号华远大厦六层,组织机构代码:61232195-6。
法定代表人:严文亮,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怀来县看守所,。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大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组织机构代码:67465546-8。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我院递交申诉信函,认为其被冒用公章参加诉讼,请求我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发现,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通过本院以同样的理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已经将申请材料报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此案已经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该案不予受理。
审判长*潇
审判员**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