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寺家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54030556X。
法定代表人:杨付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栾城区楼底镇于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栾城区于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11081321673C。
法定代表人:张彦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区于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栾城区楼底镇于底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669441.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