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鹿泉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于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寺家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54030556X。

法定代表人:杨付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栾城区楼底镇于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栾城区于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11081321673C。

法定代表人:张彦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区于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栾城区楼底镇于底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669441.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