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被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茌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路**。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社平支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苍平县振兴路**/div>
被告:******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新华区康乐街****国际**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华区新华路**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