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6民初485号
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5.35元,由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帕热达库尔班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