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6民初485号 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5.35元,由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帕热达库尔班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