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449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5号中铁二十一局机关大楼3-4层。
负责人:***,该工程管理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工程管理所计划合同室科长。
第三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6号B座一单元1401、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第三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5,706,723.69元,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60,22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79元(原告已预交51,747.07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51,094.28元。
审 判 长 周 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