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6号B座1**1401、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02,150.00元(另含执行费2,932.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